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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專傢剖析“共享經濟”法律屬性發佈時間:2017-07-25 04:56 星期二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對話人

????中國互聯網協會分享經濟工作委員會專傢委員 朱巍

????法制網記者 趙麗

????法制網實習生 韓朝陽

????什麼才是共享經濟

????記者:2016年5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貴陽出席中國大數據產業峰會暨中國電子商務創新發展峰會時說,共享經濟不僅是在做加法,更是在做乘法,以此有效降低創業創新門檻,實現閑置資源充分利用,形成新的增長點,為經濟註入強勁動力。此外,共享經濟的另一大特點是,人人皆可參與、人人皆可受益,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對此,業內專傢認為,“實現閑置資源充分利用”是共享經濟關鍵所在。也就是說,將冗餘所有權轉讓出來,讓別人擁有臨時性的使用權,從而為供給方和需求方同時創造價值,是謂共享台中申請商標代辦經濟。

????朱巍:共享經濟是分享,是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相關的平臺應該是沒有任何資產的,不享有產品的所有權,隻是把相應的產品通過互聯網、通過平臺中介服務的方式,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基礎上流轉使用權。

????現在,在討論共享經濟是什麼的時候,經濟學傢講經濟方面的內容,法律專傢將法律方面的屬性。我覺得不是這樣的,共享經濟不應當完全是商業經濟,共享經濟一部分應當是民事行為。

????記者:也就是說,“共享經濟”帶來的最大改變,可能正是物品“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其中涉及的民商事行為應如何界定?

????朱巍:舉個例子,比如說我有一套空置的房子,我想把這套房子放在Airbnb的平臺上參加共享,那麼我個人分享這個房子的行為屬於什麼行為?我個人覺得應該是民事分享行為,因為我把房屋長期租出去屬於民事行為,那我把房子放在平臺上進行短時間的分享使用也應該屬於民事行為。另外再舉一個例子,我開順風車拉一個人到單位去,就提供瞭車輛的一個座位,應該是一種分享行為。可是,我們沒有把這種行為視為民事行為,而是視為一種商事行為。視為商事行為的話,順風車就有可能變成一種非法營運,就需要取得相應的運營資質。但是,隻有經常性的經營才屬於營運行為,而我的座位共享不是經常性的,應該是一種民事行為,為什麼要取得營運資質?所以,這是分辨共享經濟是民事行為還是商事行為的分界線。個體的順風車行為可能是一個民事行為,但是很多人分享順風車的行為集合起來,變成一個平臺行為的話,很多民事行為的集合又變成瞭商事行為,就像滴滴打車平臺是一個商事平臺,是要賺錢的。所以,對於這種現象,國傢應該對平臺以商事主體資格要求,對分享的個人不應當按商事主體資格要求,這樣可以減少每一個人共享的成本。

????為何熱衷傍“共享”

????記者:現在幾乎所有搭建瞭互聯網渠道的產品都冠以“共享”的名號。有人認為,一些行業有混淆視聽、逃避相關行業監管之嫌。

????朱巍:第一,供給側改革是當前經濟工作的重點,所以商傢套上這個名頭,實際上也是在搭政策的順風車,希望獲得一些補助和寬松政策;第二,如果不套上“共享”的名頭,很多都不能開業,比如你能隨便在寫字樓裡搭一個房間開旅館嗎?顯然不能。但套上“共享”的名頭後,仿佛就不需要審批瞭,就不需要去辦許多資質,所以商傢就希望借這樣一個渠道來避免手續、減少費用;第三,現在互聯風投中可投資的地方不多,所以有人會覺得共享經濟是風投的一塊“寶地”,從投資的角度來講,更容易一些;第四,現在很多所謂的共享產品雖然不是真共享,但是在互聯網生態閉環中可能會扮演一定角色,比如有的領域在賠錢,但是有大企業願意往裡砸錢,因為要砸出來一個生態圈來,所以這也讓很多商傢看到機遇,試圖納入到大企業的生態圈中。

????記者:國傢發展改革委等8部門近日印發台灣申請商標的《關於促進分享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提出“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原則,鼓勵分享經濟在試錯中逐步走向成熟。但包容審慎不等於放任不管,對已經出現的“共享經濟”走向“共搶經濟”,導致過剩的苗頭,各地各部門似乎亟待引導“共享經濟”發展,以此扭轉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現象。

????朱巍:包容審慎的態度,一方面說明目前濫竽充數的太多,另一方面說明市場還是沒有看清楚什麼是共享經濟,所以我覺得“包容”這個詞是非常適當的。

????我個人認為要確定底線,法律現有規定是底線,隻要不越過底線,其他的行為應該是“法不禁止即自由”,不要有那麼多的條條框框。觀察一段時間後,對於一些特殊的行業,針對特殊的情況,出臺專門的指導意見或規定。

責任編輯:劉一鳴725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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